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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促民办教育发展 学费收入5%用来资助学生

发布时间:2018-03-05 14:32 浏览次数:454次

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教育多元化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教育多元化发展,我省近日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出台多项支持措施。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校长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经验!同时,学校学费收入的5%要用来奖励资助学生;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实行“零容忍” ……


校长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意见明确,要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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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加强党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

《意见》明确,要创新体制机制与完善扶持制度。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完善准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积极开放教育投资和供给领域,营造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的良好发展环境。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决定。


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为了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河南省将从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对民办教育进行支持。


在公共财政扶持方面,我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对民间资金捐资助学或办学的,可按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对民间资金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和人才支持。


同时,民办学校还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意见》要求,政府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意见》明确支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学费收入5%要用来奖励资助学生

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方面,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同时,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平等待遇。


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实行“零容忍”

对于民办学校监管难度大的问题,该如何改善?《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制度设计,明确提出将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实行“零容忍”。

  

此外,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支持民办本科院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了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意见》出台了对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高中、民办本科的“一揽子”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职业院校要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校。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发展,我省近日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出台多项支持措施。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校长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经验!同时,学校学费收入的5%要用来奖励资助学生;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实行“零容忍” ……


校长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意见明确,要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意见》指出,加强党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

《意见》明确,要创新体制机制与完善扶持制度。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完善准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积极开放教育投资和供给领域,营造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的良好发展环境。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决定。


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为了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河南省将从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对民办教育进行支持。


在公共财政扶持方面,我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对民间资金捐资助学或办学的,可按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对民间资金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和人才支持。


同时,民办学校还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意见》要求,政府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意见》明确支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学费收入5%要用来奖励资助学生

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方面,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同时,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平等待遇。


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实行“零容忍”

对于民办学校监管难度大的问题,该如何改善?《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制度设计,明确提出将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实行“零容忍”。

  

此外,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支持民办本科院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了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意见》出台了对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高中、民办本科的“一揽子”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职业院校要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校。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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